陕西省国际信任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布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整个成员保障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正确、齐全,没有虚伪纪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黄石市海观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观山宾馆”)诉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漕东支路证券交易部(下称“漕巴彦淖尔业部”)同时追加我公司为第三被告案,我公司于2006年3月27日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号〖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判决,漕巴彦淖尔业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海观山宾馆人民币2700万元及利钱,判决漕巴彦淖尔业部不能偿还上述债务的由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健桥证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判决健桥证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的由我公司在对健桥证券出资未到位的97,424,674.55元人民币领域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漕巴彦淖尔业部于2006年4月3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我公司将实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有关该案具体案情详见2006年1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本次布告前我公司(蕴含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尚未披露的幼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布告。
陕西省国际信任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