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际信任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布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障布告内容的真实、正确、齐全,没有虚伪纪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官司项受理的根基情况
2006年1月,我公司作为第一被告、第三被握别离接到陕西咸阳抗衰老钻研所、黄石市海观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告状状,受理法院别离为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案情的根基情况
1、陕西咸阳抗衰老钻研所(以下简称“抗衰老钻研所”)告状称:1999年8月,抗衰老钻研所以人民币2873万元委托我公司原高新交易部先后进行新股申购和国债买卖。2002年8月,高新交易部归属健桥证券,抗衰老钻研所与高新交易部委托和谈持续有效。2004年7月,部门和谈到期,高新交易部未偿还抗衰老钻研所本金及收益。据此,抗衰老钻研所将我公司、健桥证券高新交易部、健桥证券别离作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告状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我公司及其他两被告偿还委托国债买卖本金及损失计算人民币2753万元。
2、黄石市海观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观山宾馆”)告状称:海观山宾馆别离于2003年6月12日和6月27日在健桥证券漕巴彦淖尔业部开立了两个资金帐户,并别离于同年7月1日、9月16日向上述帐户划入资金共计人民币2700万元,2005年5月,海观山宾馆经查对其资金帐户,发现相应资金已不存在。据此,海观山宾馆将健桥证券漕巴彦淖尔业部、健桥证券及我公司别离作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告状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我公司在对健桥证券出资未到位的领域内对健桥证券漕巴彦淖尔业部和健桥证券应承担的本息约320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以上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我公司将视案情发展情况实时予以披露。
四、本次布告前公司(蕴含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布告
陕西省国际信任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六年元月二十三日